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马怀德的评论文章《追责的红线不容逾越》。文章指出,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
文章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痼疾。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依赖控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票的特别优势,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排除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地方保护,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这项制度,必须明确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记录的形式,通报的范围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
就法官审理案件而言,因所有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意见最终都要通过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才能产生效果,因此,主审法官负有记录的法定义务。如果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干预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条子”,他有责任将有关的干预、插手的情形和内容记录下来,并且将其入卷,而且这些记录应当进入可供律师查阅的外卷。如果法官担心记录入卷招致领导不满或者打击报复而不敢记录,未能将其记录入卷,那么,法官就构成失职渎职,要为此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其办理的案件因领导干部干预最终形成冤假错案的,法官也难辞其咎。假设法官履行了记录及入卷的义务,即使发生错案,也可以因此请求免责。当然,重要的是要通过此项制度设计,警示哪些试图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使其面对法律红线不敢逾越、法律底线不敢触碰。
文章强调,如果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或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那么,在法官或者检察官对干预司法的行为做了记录并且入卷后,一旦发现,就要通报和追究责任。当然,对于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可以由司法机关实施。对于司法机关以外的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查实后通报和追究责任,因为只有上级党委和纪委享有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权力。为此,建议尽快由中纪委、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文,要求各级纪委对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需要在文件中明确细化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主体、条件、程序、范围、对象等内容,便于操作执行。
当然,即使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任何人不能随便打听过问其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发生此类情形,也要由案件办理者负责记录,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系统负有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只要法官检察官做了记录,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纪检监察机关就可以在内部及时通报,如果此类过问干预造成冤假错案,必须追究干预者和过问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