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在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同时,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在持证人登记为常住户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5问居住证:持证者可享受什么权利
1 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至少在该城市居住半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制定实施办法。
2 持证者可享受什么权利?
接受义务教育甚至高考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3 居住证持证者能否落户?
特大城市拟设积分落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种规模城市的落户条件,其中,对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要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于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要求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4 居住证如何申领?
每年须办理一次签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5 如何约束违规办证行为?
骗领证件罚款二百以下
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如何给居住证管理办法提意见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z@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