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桓同时建议,关于厉行节约和八项规定的落实还要继续加强,杜绝违规的消费渠道,使“小金库”持有者无法随意地大手大脚花钱。
目前清理“小金库”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其实相当于自查和抽查,检查手段偏温和。刘桓介绍,上世纪80年代左右我国一直针对各类单位,每年执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除了自查和政府部门重点检查,其中的单位间互查方式由于基本不会存在内部包庇问题,其实非常行之有效,经常能发现不少财务问题。刘桓分析,如果我国能恢复这种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制度,尤其是恢复单位间的互查方式,通过增加检查密度,对于减少“小金库”的滋生大有裨益。
□惩戒处罚
摘“乌纱”可抑制设“小金库”冲动
目前“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刘桓认为还与处罚偏轻,处理方式以追回资金为主,对责任人处理偏软等因素有关。
媒体公开报道曾显示,2011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给予行政处罚1942人,组织处理3242人,党纪政纪处分186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换言之,对查出的5.8万多个“小金库”,只处理了数千人,且处理方式各异。而根据我国2009年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在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刘桓认为,如果上述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先予免职,再追究责任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落实,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想到自己可能因此被免职,丢了“乌纱帽”,那么今后各单位“勇于”设立“小金库”,年年想着要为它攒钱的冲动,必定陡然降低。
不过刘桓也提出,是否免职也应区分有无主观恶意。目前一些下级单位的“小金库”其实是上级授意设立的,主要成为了上级单位的“提款机”。对此情况就应该严肃处理上级单位责任人,下级单位人员则可适当从宽处理。
此外还要严格界定罪与非罪,对于将“小金库”资金窃为己有的责任人,刘桓认为这已经涉嫌犯罪,应该将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更严格的惩罚。
他还提出,对于因“小金库”问题最终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应该由纪委、审计或财政中的某个部门统一进行实名公示,而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以加大震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