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政部下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评估,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救助机构将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规程》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应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并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号码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其电话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规程》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于重复流浪或经评估发现不宜返回家庭的受助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延长救助期限。
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规程》规定,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
此外,救助管理机构还应当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