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机关楼堂馆所禁建接待设施
时间:2014-06-26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已颁布实施26年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因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关于厉行节俭的要求,将做出修订。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拟新修订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不准建住宿、餐饮等各类接待设施。

  >>建设要求

  不得定位为城市地标

  根据现实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控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特殊要求

  需新增用房应先调剂

  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一项“特殊要求”规定,新增办公用房应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统筹考虑。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与暂行条例相比,对于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的来源,征求意见稿规定更严,要求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此外,在审查中,也须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问责处罚

  违规建设可没收拍卖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禁令的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有关个人,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观察

  从“约法三章”到“建章立制”

  2013年全国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当时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面对中外记者,即代表国务院“约法三章”,其中第一章即是: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

  整治楼堂馆所,不仅是节约开支、提高效能的硬约束,更是触及部分官员利益和思想的一项重要整风行动。对此,有评论指出,“约法三章”,需要改革决心,也需切实可行的路径,还需透明、监督、问责等保障。

  此后,关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禁令频发:2013年5月,国务院下令彻查各级各部门是否动用公款修建楼堂馆所;同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今年3月1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再次部署进一步落实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要求的措施。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指出,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是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内容,是新一届政府加强政风建设的重大举措。他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反弹和松懈。

  高压之下必见成效,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能够做到令行禁止,但从前段时间的专项督查情况看,个别地方仍存在违规建设、整改不力、追责不到位等问题,一批“顶风作案”的违规案件曾被查处。对于“顶风作案”者,专家表示,新建楼堂馆所,也已成为部分干部“捞钱、捞票、捞面子”的重要手段。

  为保证政令畅通,从立法层面严禁大兴土木建楼堂馆所,已颁布实施26年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欲做出修订。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关部门或将主动介入地方楼堂馆所的立项、审批、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加大问责力度,让制度刚性执行。

  同时,有专家表示,还要激发公众的监督热情,只有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让楼堂馆所建设“无处躲藏”。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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