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中美开始讨论遣返被中国通缉的贪污犯的合作问题。当年余振东被遣返一案曾被舆论认为是在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汤姆斯曾对媒体高调宣称,任何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国,只要中国司法部门向我们提出调查的要求,而且我们也查证其确实在中国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就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但时至今日,这样的遣返很少。
廖燃说,这里面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双方的法律体系不同,不能接轨。在美国,法官判案引述有关案例,没办法打包处理一类案子。而中美要想签订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是双方对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认识的分歧。
美国一些执法官员和法律人士则认为,要想有效打击逃到美国的贪官,中美若一时签不了刑事引渡条约,可以先从两国司法检察机关相互交换资料着手。此外,中国还应善用美国法律,并研究贪官转移资金的新特点,同时还要有一些鼓励美方配合的措施。
邓洪说,一些贪官在中国拥有很多财产,逃到美国后就用中国的这些财产抵押贷款,这样一方面可以逃避每次向国外汇款不能超过5万美元的限制,同时其实质也是洗钱。这是最近一两年,贪官使用的转移资金的最新手法,一些在中美营业的小银行会涉及此类业务。
除了要求遣返贪官,中国与美国合作打击外逃贪官还面临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贪官被捉住,对其贪污的钱怎么办?廖燃说,有学者认为对贪官的赃款,可以适当让外逃目的国享有部分利益以助遣返贪官,但这种方式根本不可行,“因为人家根本不想给你。即使人可以遣返给你,但钱不能帮你追回来。”他说,对于追讨外逃资金,“除了刑事诉讼,中国应同时注重对贪官的民事诉讼。中国刑事判决中可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这一条在国外不管用。而民事判决结果,在国外可能被认可。”他认为,在中国,反贪似乎只是纪委的事,银行、税务等部门只是配合一下。实际上,许多漏洞都出在这些部门的监管上。在中国,一个人可以开很多账户,甚至有好几个合法身份,因此监管特别难,漏洞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