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法律。这是本届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简政放权继续迈出坚实步伐。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24个部门,其中涉及项目较多的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和民航局等部门。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生产经营领域这个重点。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审批事项作为取消和下放的重点,占这次取消和下放总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和涉及个人各类从业资格的占近1/2。二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比如: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取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将交通运输部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这些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申报量和审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较广。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教育部无《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取消
3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取消
4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取消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取消
8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9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取消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
10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
11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司法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