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的代理人说,邹恒甫事件之后,其本人收到了很多知情人反映北大个别教授生活腐败的材料,但是他们并不打算将这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邹恒甫微博的本意是善意批评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而不是揭露个别教授的隐私;邹恒甫关注的是中国教育的未来,而不是公众的好奇心。邹恒甫一方认为,法院应驳回北大和梦桃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邹恒甫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北大代理人表示“这是我经历的一次最诡异的庭审”,邹恒甫一方面坚称其有证据,一方面又不向法庭提交,即使到了法庭上也没有任何认错道歉之意,所以他们坚决要求邹恒甫公布所称的北大个别领导、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证据,如果邹恒甫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北大愿意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如果邹恒甫不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北大则要求邹恒甫为其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邹恒甫代理人
“北大的包容哪去了?”
邹恒甫代理人强调,北京大学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本案的起因是邹恒甫批评了北大的个别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北大和少数教授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中北大是行政主体不享有名誉权。
邹恒甫代理人指出,邹恒甫作为曾在北大任教多年的知识分子,正是因为对北大的热爱,才希望通过善意的批评提醒北大的管理者对个别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予以警醒。历史上北大以“包容”立校,而今天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批评。代理人说,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监督权和批评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罡
摄影/本报记者 汪震龙
争议焦点
昨天,主审法官对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总结出的6个争议焦点是:
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
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
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
6.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
针对上述6个争议焦点,邹恒甫的代理人和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代理人激辩了四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