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顾春芳被常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3日,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由苏州市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40余名被害人中,既有顾春芳的朋友,亦有朋友为其介绍集资的其他人;既有亲耳听顾春芳宣传自己在做煤炭生意、有高额利润可作回报后出借资金的,亦有听朋友宣传介绍后主动找到顾春芳要求出借资金的。对于主动要求出借资金的被害人,顾春芳从未加以阻止,客观态度表现为“来者不拒”,其集资诈骗所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
顾春芳表示认罪服法,“我盲目相信算命人及周边人说的话,在心理上为自己构造了以后一定可以赚到大钱的谎言。我给这些集资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很后悔,但是我已经无法挽回这些人的损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
(除顾春芳外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杨作介绍说,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因此引发的家庭、社会矛盾,比如自杀、报复等。集资诈骗罪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死刑的诈骗罪。
近几年,该类犯罪行为正呈迅速上升趋势,而且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犯罪嫌疑人一般以高息吸引投资,再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付息。如此“滚雪球”式的借贷,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对于民间借贷中介的发展和约束目前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引导,投资者应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风险承担模式进行约定、避免纠纷。近期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让市场再度警醒,不少业内人士呼吁,探索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的动作必须快马加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