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裸官报告:金融业成重灾区 6年追回540亿
时间:2013-10-16
作者:newsman
来源:中国青年报

  裸官报告:金融业成重灾区

  59人涉案数十亿元

  抓外逃贪官,我国6年追回赃款540亿

  最新一期的《财经》杂志刊出封面文章:中国“裸官报告”,详细阐述了“裸官”的概念、发展、外逃途径及潜在危害。

  其中提到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平均下来人均携款近500万元。

  里面还提到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在本报告中,有据可查的59人的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其中金融行业占据24%,涉案数额高达将近18亿元。

  抓获4547人,追缴244亿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的几年,贪官外逃到达了高发期。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一份《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确认:中国官员因为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

  该报告同时披露,公安部2006年5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公布时间,中国已陆续缉捕到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亿元。

  上述报告记录的另一组数据更为惊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万至1.8万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

  上述数据一直遭到质疑,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部门站出来证实真实数据。

  一组比较有明确消息源的数据是,2001年1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新华社当日发布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

  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2007年在境内外追逃追赃上,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对比2000年至2003年、2007年和2012年境内外追赃和追逃的数字可见: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上述6个年份中,仅追回的赃款总计即达540亿元左右,人均约480万元。

  金融行业重灾区

  嫌疑人多在30岁至40岁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在记者采访中确定的59人外逃“裸官”名单中,金融行业占据24%,涉案数额高达将近18亿元。这些人员中,年龄最小的案发时只有25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30岁至40岁之间。

  其中,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外逃窝案即是典型。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当年10月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另一金融大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案,则将“裸官”的概念演绎得淋漓尽致。

  心思深沉,外表踏实的高山,给同事制造了一个假象:妻子李雪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女儿高山雪莲则在河南郑州的外祖母家。实际上,从2002年起,李雪在苏格兰爱丁堡大学学习心理学;高山雪莲则已在加拿大温哥华定居。

  2004年12月,高山外逃。2005年1月4日,高山案发。此后查证,高山主要作案手段是票据诈骗,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2012年8月13日,高山回国投案自首,今年9月29日出庭受审。

  “三步走”实现外逃

  一、亲属先行 “裸官”的特征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国外。对于预谋外逃的“裸官”而言,这种安排无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这一步并不难实现。作为在境内利益诉求和政治资源的交换,谙熟此规则的中介公司,以及负责接应的业务客户、生意关系均是这一步的铺路石。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贪官的情妇也扮演了外逃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中,其将情妇安排在香港定居,将巨额赃款都转移到情妇名下。

  二、资产随后 转移资产的手段及方式多样,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种类:现金走私,由官员直接随身带出境;通过合法金融系统的现金交易、账户付款、海外业务、贷款和其他金融交易实现交易套现;以贸易为掩护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过进出口货物,虚构或伪造进出口合同、海运单据、海关报关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方式套现;通过地下钱庄系统转移资产;借助电子货币、网上金融服务以及股票期权、远期外汇汇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转移资产;通过设立海外空壳公司的方式转移资产和套现。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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