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街摔死女童案主犯不满判决 称会上诉
时间:2013-09-25
作者:newsman
来源:北京晚报

  一场因停车挡道而产生的“口角”,结局却是夺去了一条幼小的生命。案件审理中,摔死女童的凶手韩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世上没有治“一时冲动”的后悔药,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理由。今天上午10时,“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宣判现场

  法院认定

  韩磊有杀人故意

  韩磊、李明一脸平静地被带入法庭。和上次开庭一样,韩磊申请在被带进法庭后,眼睛一直注视着旁听席,待看到自己想见的亲属后,点头示意了一下。

  被害人及家属仍没有现身。

  此前庭审争议的焦点是韩磊在作案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摔的是一个孩子。法官今天宣读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韩磊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法庭根据所有物证、人证,判定韩磊在作案前后都能准确向李明指路线,说明其处于言行正常状态。韩磊在案发后能准确诉述和李某争执的全过程,最重要的是婴儿车中是一个99厘米的婴儿,况且有路灯照明,韩磊在摔孩子时是绕到婴儿车前,可见韩磊在案发时并没有丧失意识。因此,法院认为近视眼、醉酒以及韩磊辩护人提到的低血压等因素都不能成为韩磊否认自己摔的是婴儿的理由。

  关于被告人韩磊辩护人提出的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法院决定对李明从轻处罚。

  原告律师马骋在9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但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法官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16日开庭审理时,韩磊一再表示自己的悔恨,表示自己“无意去伤害一个孩子”,今天在听完法官的宣判后,仿佛早已料到了这个结果,韩磊微微低头、表情镇定。在被法警戴上手铐的那一刻,韩磊的表情仍旧没有一丝变化,只是回头向旁听席望了一眼。在被带出法庭时,韩磊朝旁听席的朋友挥手,并微微点头示意。之后,他步履稳健地离开了法庭。

  另外,韩磊拒绝了多家媒体的联合采访,且没有说明原因。

  案情回放

  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幼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7月24日,被告人韩磊在房山一洗浴中心被抓获归案。

  7月25日,被告人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7月26日,北京天坛医院院方宣布被摔女童孙某某则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8月14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一分检审查起诉。

  8月20日,此案由一分检起诉至一中院,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韩磊提起公诉,并建议对韩磊从重处罚。

  8月26日,一中院对外通报,大兴摔童案已立案审查完毕,正式受理此案。

  9月16日,“大兴摔童案”公开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被告韩磊、李明出庭受审。

  庭后采访

  韩磊律师:

  支持韩磊上诉

  庭后,韩磊口头向法官表示自己会上诉,但法院表示要以接收到其书面申请为准。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韩磊的辩护律师成准强,成律师表示自己今天下午或明天将与韩磊见面,“我会建议韩磊上诉”,成律师向记者说:“今天的判决结果对事实的认定我还是持否定意见,特别是法院对案发时的逻辑认定并不符合事实。”

  “你们看过他的写的小说吗?你看过之后就会知道,能写出这样文字的人是不会杀人的”,在采访结束时,成律师给了记者一份韩磊自传体小说《昔我往矣》的节选复印件,章节的名字是《十八岁的爱情》,里面关于主人公有这样一句话:“在那个十字路口上,他感受到了命运变幻无常,在那个十字路口上,又有多少个陌生人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呢?”

  一语成谶,7月23日晚,韩磊的命运就此改变,也改变了另外一个无辜家庭的命运。

  韩磊朋友:

  他的悲剧是社会造成的

  记者采访了韩磊在进法庭时点头示意的一个人,他自称是韩磊的朋友,他表示,自己将会联合韩磊的辩护律师支持韩磊上诉。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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