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公民环境权 让法律走出纸张
时间:2013-08-15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本月18日截止。8月13日上午,一场“环保法民间修改建议在线发布会”在新浪微访谈展开,几位专家与网友共同为环保法修改建言。

  环境权是环保法的立法之基

  “公民环境权”在访谈中多次出现,网友很关注如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认为,让《环保法》实现其设立的目的,关键是要让环保法长出牙齿,咬住违法者,“让法律从纸张中走出来”。这就需要赋予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诉权,加强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这样才能让环保法长出锋利的牙齿。

  民间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示,公民的环境权应是环保法立法之基。不将环境权入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其环境权利就缺少法律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建议,应在环保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或者国家保障公民享有环境权。

  以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

  许多网友对目前存在的企业大肆排污,但政府部门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表示失望,呼吁环保法的修改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给予威慑。

  阿拉善SEE公益机构章程委员会主席任志强认为,法律的好坏并不能用罚款高低来评判。罚款并不是主要目的,公开比罚款更重要。当一个企业污染行为被公布,所有公众可能都不购买他的产品,这个企业就活不下去了。因此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开放社会监督,给公众更多诉讼权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有网友提出,国家是否应该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环评单位“虚假评估”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对此,马军认为,此番修法,关于环评的规定要力争有所推进。他建议应学习国际经验,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葛枫建议法律规定,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公益诉讼应向更多NGO敞开

  此前,环保法修订草案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级环保联合会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到普遍质疑。王灿发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适。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应当规定依法设立的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马军也认为公益诉讼在中国特别重要,受害者常常没有时间精力和专业能力去应对繁杂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环保组织去不断尝试。而只赋予一家机构资格,无法达成目的。

  对此,任志强建议,应给更多的NGO组织更多诉讼的权利,这种诉讼权利也是对政府环保部门的一种监督。

  王灿发特别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组织,不应当增加更多的限制。从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来看,让NGO甚至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不会造成滥诉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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