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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给予了特别规定,明确历史建筑有一年的预先保护期,在预保护期限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若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外,对于文物保护最高50万元的上限处罚,《条例》明确,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5倍至8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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