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守则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守则自当天公布之日起施行。
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常委会会议期间应当集中精力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守则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出访、参加中央会议,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召开前,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提前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守则规定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汇总后,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活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