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说的根本不是清股而是分红。”8月2日,当时参与购买内部股票后来被清退的职工代表邹仁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们手里的股票已经涨了20倍不止,如果说清楚是退股,我们肯定是不会答应以这么小的代价退掉。”
“当时清理了110多名职工全部个人股,而这些股份都流向了董事长徐日进及其家属。”邹仁午这样告诉记者,“而且,不知道为什么还给了临川区政府1000万元。这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有明确体现:‘提取1000万元作为对区政府长期支持的回报’。”
纠纷
2004年12月27日,被清退的110多名股东集体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5月13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抚民一初字第3号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是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权。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停止侵害原告股东权利的行为。
被告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中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赣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定事实不清。撤销了(2005)抚民一初字第3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11月22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次审理了此案。2006年5月11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抚民第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均以其持有的企业股份作为出资,依法取得了被告的股东资格,其权益应受法律保障。被告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清退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法》(旧)的相关规定,被告这一行为无效,应予以撤销,原告仍是被告的合法股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抚州减震器厂不服,次日再次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赣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裁定,江西高院称,本案是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公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直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因此,本案纠纷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抚州减震职工股东代表向记者表示,他们已将抚州减震清退股东股份侵害股东权益和抽出1000万输送给临川区政府的文件送至中央第八巡视组处,巡视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等待处理结果。
迷茫
事实上,抚州减震器厂部分股东和相关人士及部门纠纷由来已久。
早在清退没有发生的2000年6月21日,抚州减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6月22日,江西省工商局为其办理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但在审查该公司申请材料时指出,“该公司系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未理顺产权关系,但考虑到该公司一时难以理顺产权关系,目前又急需增加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同意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以后再理顺产权关系。”
记者为此联系了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称,抚州减震改制纠纷和给政府1000万元作为长期支持回报一事他都不清楚,并向记者提供了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但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上述事件,该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需要进一步查询,并要记者联系法院办公室咨询此事。但记者按照上述工作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所拨打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数次联系上述工作人员,电话均在被接通后立刻挂断。
令抚州减震器厂职工部分股东尴尬的是,虽然法院裁定纠纷应由当地政府解决,临川区政府已经拒绝过他们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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