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修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
据悉,一些委员此次在《条例》审议过程中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原来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适宜。因此,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条例》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保护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就职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确认的程序、提高了表彰奖励的金额、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增加了受益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奖励的标准,最高的累计奖励金额可以达到120万元。其中规定,县、市、省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授予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不低于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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