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已成倒逼“大税改”之推手
时间:2013-08-04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本周四开始,效果已远超最初预估的“营改增”试点,从先前的10个省(市)扩大至全国。至此,“营改增”试点从容步入试点的第三阶段。

  “营改增”试点去年元旦在上海先行启动,短短半年之内,试点效果总体评价之好,出乎上海和中央预料。故在去年8月,试点迅及扩大到另外9个省(市)。截至本月1日试点全面铺开前,前两期试点10个省(市)已减掉中小服务企业税负500亿元。经有关部门保守测算,试点全国铺开后,第一年的减税幅度可达1200亿元。

  公平税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基础之一。但其所释放的“正能量”之影响范围却要大而广许多。举个例子,“营改增”试点行业在减税的同时,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行业增幅普遍超过未纳入试点行业的增幅,为今年的“扩就业”提供了充裕的市场基础。今年全国新增就业人数的国家计划是900万人,上半年实际新增就业人数720万人,已完成年度计划达八成。在上半年整个制造业景气度欠足导致企业用人明显下滑的现状下,国内总体就业态势之“好”令人有点不敢相信。解疑释惑,就在于“营改增”拉动服务类中小企业大发展,为扩大就业打造出一只不可多得的“吸纳池”。可见,深化改革若能选准撬杠,松动的不只是一个“点”一条“线”,甚至是一个“面”。

  1993年启动的中央地方分灶吃饭的“分税制”已实施20年,当年的税改红利已被彻底吸干,新问题、新矛盾、新冲突、新纠结层出不穷,上下左右对重新厘清(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早已形成高度共识。可“新税改”始终难以启动就在一时半会儿找不准新的撬杠。现今,事实已然证明,这根“久找不遇”的新撬杠很可能非“营改增”莫属。作此断言,其内生的逻辑理路大体如下:

  按“分税制”所定规矩,增值税是中央税,营业税乃地方税,而且还是地方税之主要税种。如是,“营改增”在减轻服务类中小企业税负的同时,客观上导致地方税减而中央税增的新矛盾。此矛盾不破,“营改增”自然难以长期维系。这就涉及到了新一轮“大税改”(其意义很可能超过20年前的“分税制”税改)必须同步跟进(实事上,正是因为地方政府普遍相信中央政府会当机力断启动新一轮“大税改”,才愿意承受营业税的短期受损而踊跃参加“营改增”)。

  粗略梳理,新一轮“大税改”至少需在以下涉税领域相继“顺藤摸瓜”:一是地方税主体税种之重建;二是重新合理切割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性质上属于中央向地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三是已开征或行将开征的诸如资源税、环境税等税源,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分享;四是20年来地方事权(譬如维稳)成倍增加,财权却未能同步扩大,导致各地被迫开动“税外收费”歪脑筋,弄得民怨极大。因而,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更亟待作一揽子划分。

  以上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税改,若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全面厘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夯实财政基础,而所有这一切已从“营改增”悄然起步。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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