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多车碾压老人案:判最后报警车主担责合法
时间:2013-07-17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多辆车碾轧老人致死,最后一名车主彭某发现碾到人后下车报警。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对这起车祸引起的索赔案作出判决:因彭某的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判决彭某赔付死者家属损失,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挡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针对有网友质疑“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立新指出,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精神。

  >>车祸

  老人遭多车碾轧

  2011年10月10日19时许,住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敬老院的曾一在福利院附近的龙华路散步。老人在未规划斑马线区域过马路时,在路中央实线附近被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撞倒。

  正在洗菜的柏合镇村民林先生听到碰撞声后,看到这辆车停了一会儿开走了。他一边喊妻子救人,一边冲下楼去,其间听到“嘭嘭”的撞击声。同时,二楼的住户隐约看见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

  林先生冲到院门口后,找了一把遮阳伞走向老人,又看见一辆红色QQ轿车从老人身上碾过,这辆车刹车了。

  彭某下车后看清自己撞的是一个人后,惊慌失措连忙报警。“他脸色都吓白了,连说不是他撞死的。”林先生回忆说。120救护车赶到后确定老人死亡。

  经警方鉴定,死者身上有被3辆车碾轧过的痕迹。

  >>判决

  报警车主担责任

  同年10月30日,老人被火化,彭某对其进行了安葬并支付了相关的丧葬费。

  对于碾死人的说法,彭某起初不认同,他觉得自己车辆碾轧的不一定是伤者,有可能是死者。但法院发现,彭某在2012年开庭时曾陈述,他碾过老人身体时,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生命体征的表现,综合其他证据,认为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死者家属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由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余元后,余额28万余元由彭某承担80%即22.8万余元,这其中的20万元由保险公司三者险限额内支付。龙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彭某赔偿余额。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解案

  彭某可向逃逸者追偿

  最后一次碾轧是否致老人死亡?多车碾轧后,彭某碾轧的到底是尸体还是伤者?此前,彭某曾经一度否认“碾死老人”的说法。法院根据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确定至少有1辆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某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以造成老人死亡。彭某此前陈述称看到老人“腿动了一下”,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生命体征的表现。据此,法院认为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主审法官说,从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某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彭某在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一旦逃逸车辆被挡获,他将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

  >>律师释疑

  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针对有网友质疑“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立新昨天分析,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精神。

  本案中,多辆车碾轧受害者致其身亡,应属于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琦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