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16日电 《求是》杂志今天发表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署名文章《发挥监察职能作用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文章称,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中央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
文章指出,转变政府职能,监察机关必须把自身摆进去,按照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和方向原则,切实做好转变职能各项工作。
明确定位,牢牢把握监督职责。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应该说,近些年来监察机关在把握职能定位、履行监督职责方面总体上是好的。各级监察机关积极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促进业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定位不准、职责不清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监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定位、转变职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这也是对监察机关的要求。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监察对象的监督,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其基本职能就是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应负责的事项都负有监督之责,不能“重审批、轻监管”。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应该是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要把履行监督职能的切入点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对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机关要集中精力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牢牢把握行政监察的职能定位,切实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理顺关系,为转变职能提供保障。理顺职责关系,合理配置力量,是转变职能的重要保障。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中央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过去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25个精简至39个;同时将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减少了职能交叉,加强了监督和办案力量。这次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按照履行职责的要求,对确需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其核心是明确定位、转变职能,有利于分清责任、做好本职。这是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是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的具体措施。调整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承担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当前,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严肃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以转变职能的新成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提高素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职能对纪检监察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着力提高政治素质,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要着力提高履职监督能力,认真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政策法律,努力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切实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要着力提高自律意识,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