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高校联合培养 “双学籍”飞行学员
时间:2013-07-07
作者:newsman
来源:随州日报
  7月4日电(徐毅 钱高祥)经习主席和中央军委批准,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将联合招收培养海、空军及陆军航空兵部队“双学籍”飞行学员。今年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试点,培养人数为87名。   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军地高校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双学籍”培养对象为军队飞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模式的主要思路为“军校统招、军地联训、双学籍管理”。   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双学籍”飞行学员的培养对象为军队飞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第一批次录控分数线,且符合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年龄不超过19周岁(截至当年9月1日),符合飞行员招收体格检查及心理选拔标准要求。   考生在被军队飞行院校正常录取后,将参加为期1个月左右的军政强化训练和体验飞行,选拔部分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当年8月底送到普通高等学校培养。   联合培养学制4年,学历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文化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理论教育,军队飞行院校负责飞行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军地高校分段实施培养,具体教育时间分段及假期训练等,由联合培养院校根据教学需要协商确定。   联合培养对象在注册军队飞行院校学籍后,再由普通高等学校注册本校学籍,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院校飞行专业学员相关待遇。毕业合格的颁发军地院校同时具印的毕业证书,并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分配至海、空军和陆军航空兵部队从事飞行工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双学籍”飞行学员是按军委、总政批准的飞行学员招收培养改革设想,加强军事飞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欢迎优秀青年学生参加军队招飞。军队相关部门将坚持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落实阳光招飞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首批“双学籍”飞行学员87名,其中,北大25名,清华32名,北航为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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