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民意:单位未投保仍可申请
时间:2013-07-02
作者:newsman
来源:荆楚网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过重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湖北政府法制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电子邮件信箱为fzb_yc@163.com。

  据悉,2004年初我省曾颁布实施《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但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已经修改,为适应上位法,我省原实施办法需要重新修订。

  扩范围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也纳入工伤险

  据了解,原《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全省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则扩大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新办法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都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范围扩大。

  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职工监督。

  更专业

  劳动能力鉴定有医学专家组介入

  职工遭遇工伤,除了要做工伤认定外,还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职工今后获得补偿、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原办法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劳动部门,新办法中的鉴定机构则变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鉴定时,为增加权威性,引入医学专家介入。

  新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体讨论并作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更人性

  单位未投保 职工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有的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职工遇工伤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往往不予受理。原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职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无所适从。

  修订版的新办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无论单位是否办理工伤保险,职工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当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超出申请时限,社会保险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由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更科学

  先康复后鉴定 单位垫付医疗费

  职工工伤后是先做康复治疗还是先鉴定?原办法规定先要进行工伤鉴定,然后做康复治疗。

  新办法更多考虑职工权益,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垫付。

  此外,新办法还细化了相关待遇规定,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执行;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间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交通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住宿费用,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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