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时间:2013-07-02
作者:newsman
来源:荆楚网

  7月1日,记者获悉,按照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务派遣行为,湖北省人社厅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对全省劳务派遣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从7月1日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新的规定,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如实填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经核验后到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各市州每年4月10日前将核验结果、备案情况汇总报送省人社厅,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各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执行;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湖北省将实行省市两级行政许可管辖,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或冠名“湖北省”名称的,以及外省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由省人社厅审核许可或备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社厅统一编号、印制,实施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和管理,其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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