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今正式实施 武汉30万临时工可享同工同酬
时间:2013-07-02
作者:newsman
来源:荆楚网

  今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中的用工性质和同工同酬是此次新法的最大亮点。

  据了解,武汉市有180余家劳务派遣企业,30余万名劳务派遣职工,分布在电信、邮政、烟草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武钢、武重、武船等大型国有企业。他们大多是下岗人员和农民工,因就业能力相对较弱,扮演着“临时工”的角色,随时面临被解聘危险,不能享受“正式工”的薪酬待遇。

  新法的实施,会对这个庞大的群体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新法解读】

  【亮点一】 劳动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新法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以案说法】

  2012年2月,李女士在武昌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下,在某高校的图书馆工作,并跟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除了基本工资,李女士有高温费、车贴饭贴、年终奖、加班工资等。然而,该公司称公司亏损厉害,只会发给李女士工资和高温费,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费都不能给了。这样一年下来,李女士拿到手的钱与图书馆同岗位的“正式工”相差近两万。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陈鹏程律师表示,新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同工同酬,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严惩。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以往此种情况,仅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亮点二】 劳务派遣工只能用于三类岗位

  新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以案说法】

  万先生是一名海员,2012年11月联系了一家船务代理公司。收取了7000元代理费后,该公司让万先生做三个月的机工,然后等船上三管轮下船后接替三管轮,工资2300美元。按照口头约定,万先生在轮船上做了三个月的机工,船上的三管轮也要下船。然而,就在这时,船上公司经理称已经有其他安排了,不能让万先生接替三管轮。之后,船务代理公司与所在工作的船务公司互相推托,万先生的希望落空。

  陈鹏程律师称,很多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在一些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把劳务派遣工当作主要工种来使用。出现纠纷后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新法实施之后,对劳务派遣工有了明确岗位界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工种使用。此举有利于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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