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萧县原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某涉嫌索贿受贿一案,已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近日提起公诉。
现年47岁的李某,系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人,原任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自担任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驾校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9万余元,在协警聘用、车辆安排、警力调配、发票审签、下属职务升迁等方面,共收受刘某等13人送给的财物28万余元。此外,李某还在日常办案工作中的车辆放行及事故处理予以关照,从中索贿、受贿9万元。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共计116 . 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蒋斌、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