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和购物卡
定安原国土局长受贿60万判10年
商报讯 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邓弟利用职务便利,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9万元面额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关照公司办土地证受贿
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海南某茂(集团)公司及下属三间公司竞买到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多块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为了和邓弟搞好关系,也为了让邓弟在审批该公司的土地办证材料时给予关照,2010年春节前,该公司负责人在邓弟的办公室送给其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该负责人又在邓弟的办公室送给其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10月某日,该负责人还请正在清华大学学习的邓弟到北京市某饭店吃饭,并送给邓弟10万元港币。随后,又在2009年至2011年的春节前,先后三次送给邓弟人民币8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此外,2009年10月,海南定安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竞买到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定城镇塔岭开发区94455平方米土地。2010年2月后,该公司向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证。为了在办理土地证中得到邓弟的关照,2010年1月某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到邓弟的办公室,送给邓弟人民币3万元。2010年春节前某日,又在邓弟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邓弟在审批办证材料的环节,做出了申请符合有关土地登记规定的意见,然后上报审批。2010年4月,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给某安公司颁发了土地证。
收评估公司8万感谢费
2008年8月,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海南某理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定安县土地进行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评估。该项目的主要工作和大部分费用均在邓弟任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完成。2009年至2011年期间,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还多次委托该公司对该局拟出让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估价。自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经邓弟审批,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分四次共支付给该公司相关费用1995549元。为感谢邓弟的关照,2010年春节前某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请邓弟到海口东郊椰林饭店吃饭,并送给邓弟人民币3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日,又请邓弟到海口海南大酒店喝茶,并送给邓弟人民币5万元。
澄迈法院一审认定,邓弟在担任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审法院认为,邓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邓弟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以受贿罪获判 10年徒刑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邓弟身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面额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邓弟及其辩护人提出邓弟有自首情形。经审理查明,邓弟在北京学习和治病期间,用电话向定安县主要领导汇报了其行贿的事实,但没有交代其受贿的事实。邓弟曾返回海南将其受贿的款项退还行贿人,然后返还北京继续学习和治疗,直至检察机关对其调查询问及控制其人身之前,也没有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案,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梁振文通讯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