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一局长受贿88万 投案退赃被判七年
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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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王雄

受贿88万投案退赃被判七年

本报昌江10月10日电(记者王君通讯员刘琼何昌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万元,后主动投案自首。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昌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王雄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雄有期徒刑七年。

王雄在任昌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促成某公司与昌江县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海尾国家一级渔港续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2011年1月间,王雄在海口市两次收受某公司的代表林某送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王雄在任昌江县经济贸易交通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至2008年间,代表昌江县交通局先后与中标道路建设工程的高某某、骆某某、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工程建设结束后,王雄收受高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20万元,收受骆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2万元,收受钟某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6万元。

王雄于2012年3月14日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并于2012年3月19日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雄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全部退赃,有积极悔罪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王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雄并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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