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滥用职权
本报漯河讯 昨日记者从召陵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红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受贿赃款收缴国库。
据了解,1958年出生的被告人吴红留,2002年5月起任义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3年1月份至2004年2月份,时任副局长的吴红留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人民币共计10.6万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2004年4月份至2005年9月份,吴红留在2004年义马市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违反省市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受贿后,在审查一联办矿资源整合资料过程中,在明知矿区存在重叠情况下,仍将申报资料上报给上级部门。2011年年初,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后,由于煤矿和其他矿区存在重叠,采矿证不能及时办理到上市公司名下,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召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红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吴红留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