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移树10棵以上须听居民意见 擅移每棵罚2万
时间:2012-09-26
作者:
来源:

南京要建人文绿都,绿化建设很重要。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与1999年的条例相比,此次条例有不少新亮点,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程序,同时也增加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规定,移植、砍伐10棵以上或者胸径80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要提交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历史街区等建设,不得减少原绿地面积

条例表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25%。改建前比率超过25%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35%;公园不得低于70%。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20%。

另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绿地被占用,要就近补建

条例规定,临时占用绿地,建设单位要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并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十日内要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如果绿地因规划调整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被占用的,建设单位要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要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一万平方米以上就是永久性绿地

此次条例中明确了“永久性绿地”保护程序,凡是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另外,对“绿色廊道”也提出了保护。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移树要报批

条例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除非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行、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等,可以申请移植。条例规定,申请移植、砍伐10棵以上或者胸径80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要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另外,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移植或砍伐要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审批前,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擅自移植树木,每棵最高罚2万

当然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也要负上法律责任。按照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损坏,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则。如果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建立的,责令限期整改,还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newsman】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