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止餐厨垃圾非法处理 严防“地沟油”产生
时间:2012-07-31
作者:谢金刚
来源:未知

未经许可收运可罚10万元

【深圳商报讯】(记者 文灿)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不会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单独收取收运处理费。

据介绍,餐厨垃圾通常被用来养猪,被猪食用后,有害物质蓄积在猪的脂肪、肝肾等器官,形成“垃圾猪”。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通过加工、过滤后,制成“地沟油”。无论是“地沟油”,还是“垃圾猪”都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我市2007年出台餐厨垃圾管理的《暂行办法》,随后有3家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试点。

餐厨垃圾不包含厨余垃圾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餐厨垃圾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处理终端和处理方式基本相同,但二者的来源和收集渠道不同。厨余垃圾产生的来源更为分散,收集难度更大,往往要通过物业小区这个环节进行前期分类收集。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有关餐厨垃圾管理立法中都不包含厨余垃圾。

同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今年市政府大力推进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推开,而二者的处理终端和处理方式可以共用同一个平台。

不单独收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餐厨垃圾收集是管理中最为困难的一环,如果对产生单位收取费用,必然使收集工作难上加难。如果不收费,则不能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不利于实现餐厨垃圾的减量化目标。因此,借鉴西宁、重庆等地经验,《办法》明确了产生单位应当缴费的原则,但不对产生单位单独收取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在已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统筹。

据介绍,《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采纳市财政部门意见,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城管等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单位的运营情况,确定每吨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补贴标准。同时,借鉴对重点污染企业环保监管的经验,对收运车辆要求安装GPS车辆行驶记录仪,对收运处理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保持信息传输,主管部门即时进行监控。

禁止餐厨垃圾非法处理利用

广大市民最关心餐厨垃圾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流向,担心重新流回餐桌或者形成二次污染问题该如何解决。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除保留原《暂行办法》中“禁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外,增加了“禁止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和“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在原《暂行办法》中,餐厨垃圾主要处理方式是直接送至卫生填埋场填埋,不利于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因此,《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填埋、焚烧处理。”

过渡期内允许试点企业收运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8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目前全市仅南山腾浪公司建成投产,其他各区设施均尚未建成。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废弃食用油脂的危害性大,因此在这段过渡时期内,城管局拟对经招投标、招募、拍卖确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已建设施的,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尚未建好设施的,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许可。获得行政许可或临时许可的企业,准许在本区域专门开展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的工作。同时,对尚未经招投标确定企业的区域,上述有许可或临时许可的企业,可以跨区域暂时代为收运处理,待该区域完成招投标确定企业后即终止业务。上述企业所收取的地沟油,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合法企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化监测、台账申报等监管制度,严格监控流向。

罚款提高到5万元或10万元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于原《暂行办法》,罚则部分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从事收运处理的,罚款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或者10万元;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定额罚款;三是实行按单位计罚,合理设定处罚标准,如未经同意擅自停止运行设备的按天计罚,未经同意直接填埋的按重量计罚;四是补充完善了处罚情形,如对未建立台账制度的,闲置、损坏在线监控设施的、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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