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家赔偿费可向责任人追偿
时间:2012-07-28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国家赔偿费可向责任人追偿

成都商报讯(记者 郑钰飞) 昨日,《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正式挂网征求意见。在国家赔偿费的承担方面“修订草案代拟稿”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有责任的个人进行追偿。

“修订草案代拟稿”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可追偿。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追偿的数额,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应责令其承担30%以上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剩下三种情况追偿50%以上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个人追偿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个人当年工资收入的二倍。追偿方式为扣每月工资(额度不超过30%)。

【责任编辑:董雄波】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