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超市禁吊挂卖肉 卖过期食品至少罚2千
时间:2012-07-23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广州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过期食品的地方性法规

新快报讯 近日,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挂出了《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将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过期食品的地方性立法。首次规定临近保质期期限,首次提出食品超市不得分割或吊挂销售肉品。

首次规定临近保质期期限

食品在何种期限内为临近保质期?一直以来全国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办法》创全国先河,提出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期限。如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3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保质期不足3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可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同时,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在食品包装附加中文标识,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提示。

现场制售食品当天过期

《办法》对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保质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在5℃-60℃的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2小时(4小时内未变质的可充分加热一次并当场出售),在60℃以上的热温条件下保质期为4小时,在-2℃-5℃的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24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当天营业结束时,未售完的现场制售散装食品视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据了解,目前超市现场制售的手撕鸡等,一般是当天没卖完的,就装入盒袋中,打上“保质期×天”之后继续销售。《办法》出台后,意味着这种做法违规。

超市卖肉不得分割或吊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还对生鲜牲畜产品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农贸市场以外的场所销售生鲜牲畜产品,应当使用冷却保鲜货柜、展示柜,或者设置低温销售区域。销售场所内应当配备通风、洗手等必要设施。

在大型超市,吊挂肉品是常见的做法,《办法》出台后,这个也将成为违规。《办法》规定,食品超市经营生鲜牲畜产品,应当将分割、分拣后的肉品置于冷却保鲜货柜或展示柜内销售,不得在销售现场实施分割或吊挂销售。且经营冷却肉,应当保证所销售的肉品始终处于0℃-4℃的冷藏环境中。

售万元以上过期货可罚十倍

过期食品是否会改头换面后重新流入市场?这是消费者一贯担心的。《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规定组织处理。任何情况下不得重新进入销售环节,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也不得以打折、赠送、废品等任何形式将其解封、转运或丢弃。若违反规定,质监和工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请您提意见

更详细的《办法》信息,可登录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查询。社会公众可于7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7室,邮编:510620,电话:85596566-3907,传真:8559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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