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 公安部计划统一立法
时间:2012-07-22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19日,第十一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举行。身患残疾仍然奋不顾身跳河救4人的“中国好人”宋玮等7人获得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公安部介绍,去年7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评选表彰第十一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的通知》。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共推荐了108个推荐人选和群体。去年12月28日,经全国见义勇为英模评表办会议初评,并报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批准,产生了60个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含群体)候选人。

今年4月,经过1315万张网络和手机投票和第十一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评议,产生出7名“全国见义勇为英雄”,3个“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群体”,39名“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和11个“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

他们中,有身患残疾仍然奋不顾身跳河救4人的“中国好人”宋玮,有参与57起车祸营救,为受伤者垫付医疗费累计26700元,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0人的“救人专业户”出租车司机张青彬,以及在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与歹徒殊死搏斗的阿力木江·艾赫买提等个人和群体。

现状

广东的见义勇为四川可能不认

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说,首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此外,是哪个部门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不同做法。赔偿标准也不一,有的十万元有的仅三五万。

另外,流动人口见义勇为者回到家乡,会享受到哪些待遇也是难题。

专家

统一立法维护“英雄”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不同省(区、市)的行政法规都限定了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而近年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说明,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法规才能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难题

立法要强化政府责任,破解认定标准

难题一:全国法规应该如何明确?

据邢捷介绍,制定见义勇为全国法规就要明确同一个标准,见义勇为主体是不负法定职责的公民,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却积极施救。

难题二:见义勇为中受益者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邢捷说,比如实际中有的受益人其实也需要救助;另外,一旦见义勇为者丧失劳动能力,受益人即使给予了一定补偿,也无法满足见义勇为者的生活需求。还有就是可能“促成”受益者担心承担责任、默然离开的局面。

所以,见义勇为全国立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比如丧失劳动能力者,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政府负责解决就业,安置工作。

进展

公安部将其列入立法计划

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目前,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明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综合新京报、中青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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