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对生猪产品注水 货值超5万将追刑责
时间:2012-07-21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销售成品油掺杂掺假,超1万公升处3倍罚款;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货值额超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昨日(20日),省商务厅印发《陕西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商务市场秩序。

  餐饮单位用注水肉或被追刑责

  省商务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商务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处罚外,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由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对销售、使用者并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掺假成品油最高罚3倍

  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卖酒

  3次以上处2000元罚款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商务厅规定,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等行为,违法货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初次违反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违反处1000元罚款;三次以上违反(含第三次)处2000元罚款。(李媛 程鸣 张思靖)

  (《西安晚报》 张思靖)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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