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护人员不得夸大病情和买卖患者信息
时间:2012-07-19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我国首次出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中国医师协会考虑制定医生“黑名单”

卫生部昨天发布我国首个《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要求,医生不得买卖医学信息、倒卖号源、骗保。目前我国有860万医疗从业人员。

规定

不得过度医疗和买卖患者信息

据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行为规范》中明确,医务人员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不得对患者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不得伪造、涂改病历;严禁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包括患者信息、药品管理、诊疗信息等。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除了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培训外,还要将《行为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卫生部表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严重者或将被所在单位解聘;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提问

卫生部昨日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卫生部纠风办副主任李林康、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等通报了《行为规范》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

一问:

如何评估行为是否规范?

记者:执行情况如何监测评估?

赵明钢: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规范中已经明确行政部门要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责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个科室对本科室人员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接受方的评价。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二问:

如何处理为何无具体规定?

记者:对确实违规的人员,卫生部是否有考虑能够使他们得到有效的处理?

李林康:对违反《行为规范》人员如何处理,《行为规范》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行为规范》的执行力。这是受卫生部的立法权限所限。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行为规范》过程中也考虑到《行为规范》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对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整合和细化,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已经有了具体的如何处罚、处分的规定。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因此《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记者:医师协会怎么从同行监督的角度做一些事情呢?

谢启麟:我们也希望制定一些行业内部的测评,甚至很多专家提出来是否医生也做“黑名单”,我们正在考虑。

三问:

是否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

记者:今年发生了一些医患矛盾事件。《行为规范》推出后,是否意味着这一类事件能更少出现?

赵明钢:我们确实希望《行为规范》能进一步和谐医患关系。今年发生了几起极端案件,这几起案件对医务人员的伤害甚至杀害医务人员是刑事暴力犯罪。当前的医患关系是我国最大、最重要的公共关系之一。医患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