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规定见义勇为英雄或集体给予3万以上奖励
时间:2012-07-17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今天,《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事迹突出可认定见义勇为

  《草案》提出,有三种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犯罪、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集体拟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草案》提出,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做处确认决定。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及有关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

  《草案》建议,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本人及亲属享有就业入学优先权

  《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各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林莹 实习生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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