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查验购房者社保缴纳证明 补缴不予认可
时间:2012-07-14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上述规定,并就查验购房人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下同)缴纳证明材料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为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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