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内蒙古7月12日电(记者 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 高顺华 贺永刚)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有期徒刑十一年。薛维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
据了解,薛维林原系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大代表、临河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曾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逮捕。2012年6月11日,包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包头市检察机关指控,薛维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