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公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由当事人担责
时间:2012-07-11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了解到,我省将严控“鲁O”号牌车辆总量,对外借、外挂“鲁O”牌照车辆,要分别采取收回、退还、转移、注销等措施,做到逐辆核查、全面清理,坚决防止失控漏管问题。记者 朱彩玲

A

交通违法次数多的单位

停办“鲁O”牌照注册登记

我省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清理违规公务用车工作,全面核查单位公务车辆特别是“鲁O”号牌车辆具体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外借、外挂“鲁O”牌照车辆,要分别采取收回、退还、转移、注销等措施,做到逐辆核查、全面清理,坚决防止失控漏管问题。在此基础上,健全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定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相关手续凭证,最大限度地控制省直机关“鲁O”号牌车辆总量。

建立“鲁O”牌照车辆退出机制,对逾期两年未检车辆,建议所属单位视情况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对车辆交通违法数量较高或定期检验率低于80%的单位,暂停办理“鲁O”牌照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B

交通违法满分记录的司机

不得选用,甚至调离或辞退

建立完善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资质审查制度,对一年内因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或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不得选用;属于在编、聘用人员的,予以调离或辞退。

C

因交通违法受到处罚的

一律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违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报销罚款或其他损失;对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按规定赔款费用以外的经济损失。对发生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和阻扰执法检查的在编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在依法从严查处的同时,还要抄告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监察厅。

D

实行公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

严重违法行为抄告机关工委

实行公务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省公安厅于7月15日前将交通违法记录分别抄告车辆所属单位,以后每月5日前定期抄告上月交通违法记录,对在编人员发生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抄告省直机关工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单位要认真自查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逾期未检问题,责令有关人员到公安交通部门接受处理。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受理该车登记业务,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

违法记满分单位

不评选“文明单位”

对年内出现驾驶人员一次交通违法记录满12分、交通违法记录车辆比例超过80%、被新闻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取消年度评选省直或省级机关“文明单位”和“车管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同时,建立省直机关公务车辆驾驶人员信誉档案,安全驾驶累计达到20万公里的驾驶人、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记录,作为省直机关优秀驾驶员优先考虑人选。

年底,将从省直机关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分记录驾驶人员中择优选择100名文明交通标兵,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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