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翁源原县委书记受贿被判12年 退赃181万
时间:2012-07-11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南方日报讯 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以受贿罪判处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陈世平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世平先后担任仁化县副县长,中共翁源县委副书记、翁源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翁源县委书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调研员等职。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世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仁化县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某、翁源县某糖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斌、广东省某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勇、翁源县某水电站股东梁×仁、翁源县某水电站法人代表黄×清、翁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云、翁源县水泥厂承包人刘某、韶关市某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颜、韶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梁×仁等人的贿赂款共计18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世平全部退清赃款。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世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赃款人民币18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世平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与梁×仁是借贷关系,并写有借据给梁×仁,注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资款,原判认定其收受梁×仁100万元干股不符合事实;其逢年过节所接受的红包与有目的受贿行为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不应计入受贿款项中。

韶关中院终审认为:梁×仁为感谢陈世平对其帮忙照顾,以“合作”开办公司为名,由其出资100万元,让陈世平成为某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或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 实习生/马钰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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