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方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9名碰瓷男
时间:2012-07-10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广西警方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9名碰瓷男

“碰瓷”者使用的弹弓。记者 骆南华翻拍

在高速公路上用弹弓向其他车辆弹射橄榄果,制造碰刮事故假象,然后逼停受害车辆索取钱财。这就是在南梧高速公路上频频进行“碰瓷”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段。7月6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名嫌疑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对“碰瓷”者以该罪名追究刑责,这在广西尚属首次。

高速路上被“碰瓷”

5个月报案30多起

南宁到梧州的高速公路,是昆明至广州高速公路的一段,是联系广西、云南、贵州及广州的重要交通大动脉。今年1月份到5月份,南梧高速沿线及广东的警方,频频接到司机的报案,称在该路段被人“碰瓷”:

1月5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河池市的刘先生驾车从梧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容县路段时,被一宝马轿车逼停,宝马车上3名男子指责刘碰烂宝马车右后视镜,然后胁迫刘赔偿了1000元;

1月7日下午5时多,南宁市的梁先生从岑溪往北流方向路段,被一辆宝马车上的男子,以同样手段逼要了600元;

1月11日12时许,钦州市的黄先生在容县路段,被一辆宝马车逼停,被迫交出4000元。

在南梧高速公路的玉林、岑溪路段,对司机频频敲诈钱财的,除了多次出现的宝马车,还有一辆奥迪车、一辆丰田轿车。

3月22日下午,浦北县的谭先生驾车送老板宁先生从南宁去梧州,当天下午3时多,在玉林路段被一辆银色奥迪车逼停。对方动手搜去3000元,还迫使宁先生打电话叫朋友存了7000元到这伙人指定的账户。

经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统计,从今年1至5月份,发生在南梧高速公路上的类似报案有30多起,受害者涉及全国各地。

检方提前介入

警方确定侦查方向

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碰刮事故而敲诈勒索受害者钱财的案件,已屡见不鲜。根据以往案例,嫌疑人一般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如果在敲诈过程中实施暴力的,则会被认定为抢劫。在南梧高速公路上的“碰瓷”者一旦被抓获,面临的将是哪一种罪名呢?

早在今年1月份接到司机报案后,玉林警方就开始侦查,很快掌握了一起案件:一名受害司机在容县路段,被一辆宝马车上的人“碰瓷”敲诈了500元。如果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500元的数额显然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不立案,又如何打击此类犯罪?

警方在初查阶段就请求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前介入。检察官认为,无论是定敲诈勒索或抢劫,难点是要确定嫌疑人到底得了多少钱。由于事发高速公路上,一般难以当场抓获嫌疑人,且不会有直接目击者,一旦嫌疑人不承认,就会让打击陷入僵局。如果从嫌疑人的“碰瓷”行为入罪,就不会让“碰瓷”者轻易逃避打击。鉴于“碰瓷”者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为宜。

在破案抓获9名嫌疑人后,证明玉林警方确实“堵漏”成功。如:被抓获的嫌疑人李某秀,曾因“碰瓷”在2007年3月份、2010年10月份,先后被横县警方、南宁警方抓获,但未能对他追究刑责;嫌疑人钟某生在2010年因“碰瓷”,被广东的法院以抢劫罪判刑仅一年。

分析法理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逮捕

初查确定罪名后,玉林警方迅速开展侦查。今年4月19日,来自北流市的李某波等4人因涉嫌在南梧高速公路上“碰瓷”而被抓获。5月30日,玉林警方远赴广东,又抓获了李某秀等5名嫌疑人。

与以往“碰瓷”者直接用车蹭刮不同的是,李某波、李某秀等人采取了更“安全”、更狡猾的手段:他们事先将自车的右后视镜搞裂,当受害车欲超车时,他们追上逼靠受害车,由副驾驶座上的同伙,用弹弓将橄榄果射到受害车辆上,制造出响声,让对方误以为发生碰撞。然后将受害车逼停,把事先搞裂的后视镜外推。

受害者停车后,由嫌疑人上前逼受害者“赔偿”,并挡住受害者的视线,其他嫌疑人趁机拿砂纸擦花受害车辆侧面,制造两车相擦的假象。

经审讯,李某波等4人对驾驶丰田轿车,在南梧高速公路多次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驾驶宝马车多次作案的李某秀等人,部分成员却是“零口供”。他们以为,警方将难以认定他们敲诈勒索。

由于早已与检察机关就打击此类犯罪有了共识,警方直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向取证,不但在嫌疑人的多台车辆上搜查出数副假车牌、弹弓、橄榄果、砂纸等物,还证实了嫌疑车与受害者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行使的事实,证实了嫌疑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稍有差池,就会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的事实。

在嫌疑人是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上,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了该院多个部门的业务骨干,再次展开讨论。最后一致认为,“碰瓷”嫌疑人的行为在法理上属于牵连犯,即目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手段行为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依照法律,应以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为妥,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严惩“碰瓷”犯罪

符合公众期待

据办案人员介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碰瓷”者,此前在全区没有先例,在国内也仅有个别省市有此尝试。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前面所列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公共场所,嫌疑人驾驶汽车高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假的交通事故向对方索要“赔偿”的手段,将会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财产损失直至生命安全。检察官认为,李某波、李某秀等人的作案方式,也应归类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由于实际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6月份,玉林警方多方寻找到受害人询问时,受害车主强烈关注的,便是高速公路上行车的安全问题。

河池市的刘先生心有余悸地说,被这伙嫌疑人三番四次在高速公路上逼停,他差点就撞到了护栏,“如果不是我有30年的驾龄技术,后果不堪设想”。钦州市的黄先生、南宁市的梁先生对民警说,嫌疑人索取钱财的做法,“已严重危害到我们的生命安全”,要求警方严惩。

嫌疑人自己也供述,他们这样做真的是很危险,稍有不慎就会车仰人翻,所以他们是选有多年驾龄的人固定驾车,其他人不得驾车。为了钱,他们是铤而走险。

办案检察官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高速公路上的“碰瓷”者,有法律依据,符合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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