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规定未给急救车让行拟罚款200元
时间:2012-07-06
作者:董雄波
来源:未知

新华网记者 “遇到响着警报的救护车,你的车会不会主动让道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道路越来越拥挤的今天,与应急车辆“抢道”的行为却经常见诸报端。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透露,北京急救条例正在起草中,条例拟规定如在运载着病人的急救车辆的行驶过程中,社会车辆拒不让行的行为将视同违法,并将受到法规的处罚。此消息一出,引发网友广泛热议。6日,北京市卫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记者采访,回应网友关切。

有网友疑问:“为何社会车辆一定要避让救护车,国外也是这么做的吗?”这位负责人表示,救护车(包括其它急救车辆)属特种车辆,运送伤病员时均为紧急状态。为保障伤病员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使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给予救护车特殊的道路通行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目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由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999)两个服务网络组成。”这位负责人表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北京院前急救网络救护车624辆,其中120网络421辆,999网络203辆。近两年北京年急救呼叫量超过60万次,且逐年上长。2011年全市急救呼叫总量为652,340人次,日均呼叫1,788人次;出动救护车总数为567,413车次。

网友“小猫崽有大智慧”提问:“关于应急车辆的‘特权’,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该负责人提示下,记者查阅了有关资料,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 应当让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第九十六条中也作了相关内容的规定,比如,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停车的,均处200元罚款等。

针对网友关心的具体立法工作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2007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急救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调研计划。2011年12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04次主任会讨论通过了《〈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立项报告》,北京市卫生局于2012年2月正式启动了调研起草工作。“在该条例中将涉及到救护车的管理内容,包括其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的道路通行优先权等。我们也寄希望该条例的出台能对救护车的管理起到补充及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其实,对于应急车辆而言,不管救人还是救火,都是人命关天、争分夺秒的过程,作为任何一个人,都应为生命让出一条通道,这是起码的社会公德和对生命的尊重。

此外,还有网友将关注点集中到了立法之后的监管工作,网友“情深深雨蒙蒙”说:“早一分钟到达现场,就会为生命多争取了一分钟时间,以法规形式保障这类车辆优先权不落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对此非常支持。但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其执法监督,防止立法授予的特权被私人利用,唯有这样,应急车辆才能准时有效的服务于人民。”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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