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穷庙富方丈”的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在任3年日均受贿8400多元,疯狂敛财千余万元,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白银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省检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以量刑畸重为由递交近万言上诉状。7月2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抗诉理由予以支持,作出维持原判刑期的终审宣判,但对王先民受贿数额追加500万元,并将670克黄金制品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将上述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原判认定阐述
受贿1056万余元 500万元银行卡“未到手”不构成行贿
法庭审理查明,王先民在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于2004年收受陇南市金鑫建筑公司总经理李超全为其在四川省绵阳市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住房一套。在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及个人提供便利,先后收受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人贿赂款608万余元;并再度收受李超全为其在四川成都市购买的价值总计211万余元的住房两套;王先民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县紫金城事业公司等8单位负责人贿赂款共计103万元;王先民在人事调动、春节及其生病期间,收受人民币及银行卡共计39万元为送请人谋取利益;此外,王先民于2009年、2010年春节及生病期间,多次收受宕昌县县直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各乡镇领导以拜年、探病名义所送人民币共计48万元。据此,认定王先民受贿1056万余元。
另据指控,杨新平曾于2009年先后两次送给王先民共140万元,于是顺利承包到多项工程。为表谢意,杨新平第3次给王先民奉上50万元。但几天后,王先民将50万元原封不动予以退还。故杨新平以自己名义将300万元存入银行卡,并发短信告知王先民……2010年春节前,杨新平携烟酒向王先民拜年,告辞之际冲王伸出五个手指示意要存500万元……承诺之后,其便在300万元银行卡中又存入200万元。2010年2月7日,王先民交给杨新平120万元让其保管,杨即将120万元存入另一张银行卡中。3月22日得知王先民出事后,杨新平立即分别取出500万元及120万元存入以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为名办理的一张新银行卡中。案发后,侦查人员从杨新平处扣押620万元。针对该起指控,原审法院认为,直到案发时,杨新平并未将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实际交付给王先民,王先民对该笔受贿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故对该笔500万元受贿指控不予支持。
1514万余元家产349万来路不明 670克黄金制品“未指控”不作处理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先民及其妻处查扣人民币156万余元,银行存款556万余元,另有各种投资理财保险30万元,以及黄金制品670克。另从杨新平、李超全等行贿人处查扣为王先民保管的340万元,以及分处川甘两省,兰、武两市总价约430余万元房产共7套。原审法院除去王先民家庭合法收入、日常支出及受贿犯罪所得后,认定其对349.93万余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但原审法院对查扣的670克黄金制品审理认为,无王先民对此供述系受贿所得,而检方并未将其纳入受贿数额予以指控,且未做鉴定和估价,故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二审庭审回放
两条抗诉赃款认定有误
一审宣判后,白银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省检察院支持。2011年11月2日,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二审案时,检察员首先发表抗诉意见提出,一审判决对王先民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唯独对其受贿500万元,以及对侦查机关查扣的黄金制品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认定显属错误。行贿人杨新平未将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实际交付于王先民仅是表面现象,就此得出王先民受贿500万元未发生的结论,其实忽略了贪官受贿的连续性,更是忽略了行贿人以特殊行贿方式向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庭审时,检察员列举出杨、王二人的供述、杨新平的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表明两人对利用这种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心领神会。据此,检察员认为其已经完全取得对该笔贿赂款的支配和处分权,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此外,检方提交新证据以示相关机构对672克黄金制品鉴定并估价为14.4万余元,应作为王先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予以认定。
万言上诉状为己辩护
当天庭审时,王先民手执16页的万言上诉书为自己申辩。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对部分非罪行为认定为犯罪,不符合法律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民共提出3点上诉请求,首先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减轻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况依法对其从轻量刑;其次,他提出应依法准确认定其犯罪事实,按照新刑法的精神公道量刑;最后,王先民力争自己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法院却不予认定实属不公。同时其律师也提出6点辩护意见称,王先民收受部分房屋、红包和礼金的事实虽属实,但并未为送请人谋利,不构成受贿。收取8人相送的140万余元好处费均属正当利益,亦不构成受贿罪。另有冉某相送的白酒箱中装有50万元,王先民亦不知情,故不能认定为受贿。针对抗诉理由,辩护律师认为500万元行贿事实未实际发生,670克黄金制品是在二审期间补充进行的鉴定及评估,应当按新证据对待。辩护律师还特别提出王先民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二审庭审回放
受贿数额增500万减1万
6月20日,该案经合议并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7月2日进行宣判后,相关办案人员针对二审判决在案款数额上的有增有减等情况作如下解读: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2010年期间,王先民曾多次收受宕昌县县直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各乡镇领导以拜年、探病名义所送人民币共计48万元。其中宕昌县广电局负责人及王先民本人均表明礼金为1万元,但起诉书指控为2万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纠正;针对抗辩焦点“500万元受贿款”的审理,省高院对抗诉理由予以采纳,对王先民受贿款数额作出减去1万再增加500万元的认定,王先民受贿数额当为1555.8万余元。
670克黄金制品实物计赃
针对670克黄金制品“该当何罪”,省高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该黄金制品以2007年6月为基准时间估价为14.4万余元,但王先民对其来源及获取时间均未作准确供述,导致估价基准时间缺乏充分依据,故所估价值是否准确无法确定。对此,省高院不再折算人民币数额,而是将其直接以670克黄金制品实物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因此,省高院对原判作出纠正,王先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应为670克黄金制品以及上述被减去的1万元认定有误受贿款后,为350.93万余元。
上诉理由均被驳回
针对王先民及其辩护律师所提上诉观点,省高院通过全案证据综合认定,王先民作为县委书记,系该县主要领导,对于相关公职人员送钱送物的请托意图完全领会,而接受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贿人送钱送物,也是收下贿款作为对日后提供帮助的承诺。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不论是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犯罪。此外,省高院还查明,王先民虽向侦查机关供述过他人犯罪的线索,但经查证,查无实据;且侦查机关是在接到群众举报,掌握了王先民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有关措施后,王先民才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也不构成自首。据此,王先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作出如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