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回应气候探测保护条例
焦点条款系最终版本不会修改
据《法制日报》报道 《黑龙江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探测所得资料也要汇交给气象部门。此事引起广泛争议。27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回应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权越位。
姜启凡说,条例属于正常的地方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且该立法不与宪法冲突。
条例通过后,有传言称引来争议的法条会删除或修改,而且目前公布的内容并非最终版本。对此,姜启凡说,没有这种说法。“朝令夕改”会显得立法太不严肃,法是众人之口,令是一人之说,条例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利益而进行修改,现在就是最终版本。
有网友称,“该立法抬高企业的门槛,增加了成本。太阳是国家的、风也是国家的,那老百姓晒太阳是不是也要付费”?
对此,姜启凡说,如果气候探测的权力不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审批,那么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甚至不同目的的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对气候探测,搜集我国相关自然数据,或者在军事区附近探测、记录、分析,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地方政府不对探测气候资源的主体进行限制,就容易造成一种无序状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条例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气象局作为审批部门,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探测目的,合理安排探测时间、地点等,这是对国家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立法。
姜启凡说,条例主要针对企业对风和光的探测权,与老百姓晒太阳和呼吸新鲜空气无关。“如果说抬高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的门槛,我觉得也没错,但抬高了谁的门槛?是对那些开发资质不够、目的不单纯、探测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企业的肆意妄为进行了高门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