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7月起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最高罚10万元
时间:2012-06-26
作者:谢金刚
来源:未知

南海网海口6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若干规定》明确,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将被严惩,若要申请旅游客运经营,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若在经营中刁难谩骂游客、胁迫消费最高可罚款3万元。

在海南未获许可从事旅游客运将被严惩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若干规定》再次申明此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严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严禁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否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要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经营申请人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

海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周文雄介绍,《若干规定》对旅游客运条件有详细严格规定。在申请人方面要求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且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这不但有利于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做大做强和实现公司化经营管理,还能解决长期以来旅游客运车辆管理零散,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相比之下,其他客运方式甚至不限于个体或企业。

同时,《若干规定》从车辆硬件条件上提升了车辆等级和设施要求,明确规定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类型等级为中级以上,且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这对旅游客运车辆提出比其他客运车辆更高的要求,确保安全的同时提供优质服务。

此外,为了从源头上确保安全运输,规范驾驶,要求聘用的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客运从业人员刁难谩骂游客最高罚3万

《若干规定》要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且车辆不得带故障运行。

若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若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同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时,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擅自搭乘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以明示或和暗示的方式索要消费、财务等相关的行为。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除了充分考虑了游客、旅行社等的权益外,也要求任何人不得对驾驶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及不合理要求,明确旅行社、导游等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驾驶员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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