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不得将境外培训当干部“福利”
时间:201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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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睿)日前,武汉市出台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规定,防止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出国(境)培训干部年龄应在50岁以下且近两年内没有出国(境)。

  出境前名单和日程须备案

  今后,出国(境)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现象在武汉市有望得到遏制,不是任何单位或部门都能组织干部出国(境)培训。

  按照新的规定,武汉市出国(境)培训由市外专局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中央、省相关部门抽调武汉市管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应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再办理外事报批手续;抽调处级干部参加的,干部所在单位办理完外事报批手续后出境前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武汉市及各区相关部门组织出国(境)培训,在向市外专局申报年度计划时,应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培训计划经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抽调市管干部参加的,需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出境前应将全体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日程安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不得把境外培训当待遇

  哪些干部能参加出国(境)培训?按照新的规定,武汉市优先考虑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重点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优秀中青年干部和急需紧缺型人才的培训。

  应选派工作性质、岗位职责与培训内容密切相关的干部参加培训,不得把境外培训作为待遇安排照顾出国。且参训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近两年内没有出国(境)经历。

  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武汉市及各区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在国家外专局每年公布的《境外培训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培训机构。

  出国(境)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内进行,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1/3。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该市还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费用。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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