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韶关交通事故案二次开庭 检方示新证据遭反驳
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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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韶关6月20日电 (索有为 杨子) 广东韶关浈江区法院19日上午二次开庭审理半年前曾引起社会关注的一起三死两伤特大交通事故案。当日庭审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三份证据,肇事司机邹金清的辩护人和律师则对其中两份证据做出反驳,认为其不具有可信度,与事实不符。

  2011年10月23日发生一起三死三伤特大交通事故案,此案因死者中包括一位年轻母亲和她怀里不到半岁的婴儿,曾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韶关浈江区法院于5月30日一审开庭。当日庭审中,肇事出租车司机邹金清称,惨祸的发生另有原因,惨祸因另一辆重型运煤车撞击出租车尾部导致方向失控引起,控辩双方当庭激辩未果。

  在20日的二次开庭庭审中,检察机关补充提交了三份证据,其一是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日前受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委托,对事故现场和涉嫌车辆做出的司法鉴定给予的书面答复。答复中称,经鉴定人研究判断,不具备微量物证的使用条件,故未提取微量物证。

  检方补充的第二份证据是当地交警做出的《关于“对乐昌交通事故的法律意见”的答复》,称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证据确凿充分,并且在办案中不存在所谓的“诸多错误”。第三份证据则是肇事车辆所在的运输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交纳的九千元交通事故保证金凭证。

  被告方对上述两份证据做出反驳。邹金清的辩护律师称,南方医科大学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不科学的,当事人申请做微量物证鉴定,但鉴定方连提取都没有提取,并且鉴定方在鉴定时先入为主,做出的鉴定是表观的,没有将被鉴定的车辆进行还原。针对当地交警做出的意见答复,被告辩护人认为答复中有与事实相出入之处,不能自圆其说。律师称,在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结论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随后,审判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伤者亲属作为原告,提出肇事车辆所在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官询问下,原告和运输公司方面均表示无法调解。

  保险公司方面代表称,按照和运输公司方面签订的协议,四个座位险每个二十万,由于车辆额载人数是四人,而事故造成了三死两伤,保险公司做出的赔偿决定是每人的赔偿限额为十六万。原告方表示无法接受。“八十万买了四个座位,分到五个人身上去……我觉得不公平。”原告说。

  被告人邹金清表示,他愿意赔偿,只是赔不起,希望保险公司和第三方能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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