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开发商在建住宅小区时除了要配建学校、医院等设施之外,或将增加一样必备品——菜市场,才能卖房。而且,新建小区配建菜市场的比例要达到住宅建筑面积的2%。并且,这项必备品将要求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其功能和位置。昨天,《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对外征求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规划
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
买菜难是本市许多居民遇到的一个实际困难,从立法层面来看,菜市场的规划设置,也已落后于人口增长的需要。按照本市自2006年起施行的菜市场规划指标,菜市场配建仅为20平方米/千人。北京市法制办在调研全市298家规范化菜市场时发现,每千人至少需要菜市场建筑面积约在200平方米,远高于现行的指标。
而天津市的配建指标为每千人100至15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上海市每千人120平方米、中心城区服务半径1500米。与之相较,本市的菜市场规划也略显“局促”。
为使菜市场数量、规模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送审稿明确,新建小区必须配建菜市场,而菜市场的建设比例须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的2%。并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对于已建成的居民区,送审稿也明确了新的配建标准,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筑面积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的标准补建菜市场。这一标准是现行配建标准的5倍。
该草案目前共有37条,包括对菜市场的建设规划、覆盖范围、经营范围的要求,以及周末菜市、早晚市的设立、所售食品、菜品的检查机制等一系列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
新小区
菜市场与主体同时设计
开发商进行房产项目开发时,同时要建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目前,菜市场作为商业服务设施的一种,在规划建设指标中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市法制办在调研时发现,由于配套设施要占用开发商的商业建筑用地,因此开发商一般都会选择先建设强制性的配套设施,使得一次尽快获得批文;对于非强制性的设施,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
针对这项问题,送审稿做了强制性的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如果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条件,将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这就相当于将菜市场变成了开发商获得项目审批的强制性指标,没有符合规模的菜市场,项目就不会获得批准。
送审稿规定,菜市场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老社区
补建不足须开设早晚市
调研发现,已经建成的老社区,补建菜市场的场地非常难找,同时,一些菜市场还被改做他用。
对此,送审稿规定,对于已建成居民区未达到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可以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可以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建设手续。
而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买菜难问题,可通过早晚市来补充。同时规定,区县政府主导改建和补建菜市场,但具体可由对辖区更为了解的最基层街道,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完成。
□管理
擅自改建拟最高罚10万
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菜市场的实际经营利润很微薄,业主受利益驱动往往愿意转租从事其他行业。
送审稿规定,政府持有补建菜市场的所有权、使用权,来确保菜市场的功能不变。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专业的管理者负责菜市场的运营。
同时,鼓励菜市场蔬菜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采购、配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培育发展蔬菜零售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与品牌化经营。还鼓励菜市场经营单位开展直营直供经营方式,菜市场设施用于直营、直供面积不低于蔬菜经营面积数量的50%。
送审稿规定,菜市场一旦被擅自改做他用,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菜市场免行政事业收费
市法制办调研时发现,目前的菜市场经营中运营费用较高,同时,蔬菜运输产生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对此,送审稿规定,对菜市场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政策上,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菜市场经营相关纳税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提供通行便利,由商务、农业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便利问题。
资金方面,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菜市场。
果蔬抽检结果现场公示
按要求,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送审稿要求菜市场经营单位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
■提示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
1.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查看本草案并提出意见。
2.登录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查看本草案并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信函请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邮编100053),电子邮件请发送至fazhiyi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