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员被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两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黄琼通讯员贺小丹报道克隆的士神通广大,不仅外观、顶灯都与正规的士如出一辙,证件、执照等也一应俱全,居然还设有羊城通服务及发票打印等功能,其仿真程度连执法人员都难以分辨。近日,广州南沙法院经审理判定,克隆的士驾驶员李某赔偿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今年2月,广州市交委等部门联合开展春运道路运输现场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番禺上漖村洛溪大桥下当场查获一辆克隆出租车。经查证,该车的车标为“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身外观及车顶灯都与该公司经营的出租车极其相似;车内亦有该出租车公司服务资格证书,甚至还设有羊城通服务、发票打印等功能,其仿真程度足以乱真,连执法人员都难以分辨。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克隆出租车驾驶员李某擅自使用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仿冒意图十分明显,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