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快报记者张国锋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挂出,市民在6月24日前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办法》中对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条件、轮候顺序以及配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立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
特殊条件可直接参与轮候
《办法》规定,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条件,与申请深圳其他保障房条件一致。一至四级残疾人、60岁以上(含60岁)的鳏寡孤独老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直接参与轮候。
据悉,安居型商品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市、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办法》还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分为首席轮候和日常轮候
认购人应缴纳认购保证金
轮候顺序分为首次轮候和日常轮候两种情况。自《办法》发布之日起首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以申请人迁入深圳市户籍时间与在深圳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中较早的一项确定其轮候顺序,确定轮候排序时间相同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抽签确定各自轮候顺序。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以市或区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申请人之后。但同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轮候或在册轮候。
选定住房后,认购人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当场签订认购协议书,缴纳认购保证金。在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抵扣购房款。
三次入围选房而未选定住房的,或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认购人的原轮候排序作废,若需继续轮候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安居房
可优先向本单位职工配售
《办法》对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范围进行规定。其中,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城市更新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优先面向本区轮候在册申请家庭、单身居民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开发建设单位利用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原则上面向全市范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配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或认购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不定期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轮候或认购资格,已签订认购协议、买卖合同自动失效。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不予退还认购保证金。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