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县法院在同一天将同一房子分别判给两人
时间:2012-06-14
作者:
来源:

两个原告起诉了同一个被告,第一个原告是债务纠纷,要让被告还钱;第二个原告是房屋买卖纠纷,要让被告交房。他们的要求在同一天获得了同一个合议庭的支持,然而,两年之后,第一个要钱的原告拿到了房子,第二个要房子的原告却连当初买房的钱都拿不回来了。

这事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这个“倒霉”的第二个原告叫禄会民。他先申请强制执行在前,但长垣县人民法院却先执行了第一个案件原告的申请。

买房过程中,房子被另案查封

2007年12月,河南新乡长垣县丁栾镇的村民逯会民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长垣县中医院内二科医生李国峰有一栋小别墅要出售。

“我的儿子和女儿当时都在县里上学,买套房子也方便。”逯会民合计之后,和李国峰达成口头约定,谈妥的价格是31万元。

转过年的1月份,逯会民先后付给李国峰房款17万元。2008年2月4日,两人在口头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逯会民又两次付给李国峰房款11万元。

“当时,李国峰说五六月份腾出房子来。”逯会民说,“我们说好等他搬出来,就去过户,到时候我再给他剩下的3万元”。

可是,逯会民左等右等都等不到李国峰搬家,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就更加遥遥无期。

这下逯会民着急了。

2008年5月7日,他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和相关的付款收据,到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国峰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法院责令李国峰立即把房子钥匙交给自己,并给他办理房屋转让登记。

这个时候,逯会民并不知道,这房子其实已经被法院“查封”了。

早在逯会民起诉李国峰之前,另一位原告王志文就先行把他诉至法院,因为李国峰欠了王志文10万元迟迟不还。

2008年4月,长垣县人民法院根据王志文的申请,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国峰的房子。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子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解封,他无法办理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登记。

不过,此时,对这些毫不知情的逯会民还在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前行。

2008年8月21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李国峰当庭把房子的37把钥匙交给了逯会民,并同意在10日内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

一位从事房屋纠纷代理的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虽然一般的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是在房管部门变更登记后才会转移,但在实践中,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如卖方将住房钥匙等交给了买房一方,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房屋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

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天,2008年8月21日,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袁平、乔德彦和韩卫民,对王志文案作出判决,内容是李国峰应在十天内偿还10万元的借款。

而这两个案件的审判长袁平,正是此前为王志文案下达查封这栋小别墅的民事裁定的法官。

李国峰并没有如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逯会民还是没有等到他的房产证。

2008年9月9日,不安的逯会民再次来到长垣县人民法院,这次,他要求法院对李国峰强制执行,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法院收了500元的强制执行费后,让我回家等着。”逯会民说,可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迟迟没有结果,每次跟法院交涉,都被告知“李国峰跑了,所以目前没办法执行”。

“有人跟我说,房子都判给我了,就住进去好了,怕什么”。逯会民也认为,“法院收了强制执行费,房产证迟早会办下来”。于是,在此后两年里,每逢周末或是孩子放假的时候,逯会民一家就会时不时一起住到县城的房子里。

房子“不知不觉”被易主

2011年春节刚过,逯会民前往浙江,继续做他的棉花口罩生意,他的妻子和孩子在他离家期间,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家。5月1日,逯会民做完生意返乡,全家一起从老家到小别墅时,意外发现打不开大门了。

“大门的锁被换了。”逯会民说。

无奈之下,逯会民拨打110找来了民警,民警让他提供证明。于是,逯会民翻出买房时的票据、协议以及法院盖章的民事调解书,向民警证明房子的确为他所有。

接着,民警同意逯会民找开锁公司,开门换锁进屋后,逯会民看到家中的一切家具布置都和走时没有变化,不由得心中松了一口气。谁料第二天一大早,“王志文就找来了,手里还拿着拍卖成交书,说房子是他的,让我搬出去”。双方争执不下,逯会民又拨打了110求助。民警到场后,分别查看了双方手中的文件,发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民警跟我说,人家手里也有成交书、判决书,这事你们还是去法院解决吧。”逯会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房子都没了,还执行什么?

同样是因为李国峰失踪,王志文也无法获得10万元欠款。2008年12月25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向李国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他并未履行判决内容。又过了一年多时间,2010年4月,长垣县人民法院下达查封“长垣县建浦新区西四巷1号的房屋建筑物”的民事裁定书。

在逯会民提供的一份长垣法院的拍卖委托书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受理委托的拍卖单位是河南金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的目的和要求是“变现偿还债务”。拍卖物的具体情况一栏填的正是当时逯会民居住的“长垣县建浦新区西四巷1号的房屋建筑物”,落款时间是2010年7月13日。

在另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记者看到,房子的买受人是王志文,成交金额为27万元。确认书上标注的成交时间是2010年7月30日。

“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我,这房子会被拍卖。”逯会民说。

逯会民找到了当时的审判庭长袁平,“她说,房子已经判给了我,她的任务完成了,让我去找执行局解决问题”。于是,逯会民又找到了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马志远,“马志远跟我说,调解书是有效的,到现在还在执行中,但一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上述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决定强制执行,那只需要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原告就能带着相关法律文件去办产权过户手续了”。

“被执行人在不在,不影响执行。”这位律师说,执行局应该看哪位原告“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前”,逯会民申请执行是在2008年9月9日,而对方却是在2008年12月25日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显然应该先予执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6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马志远法官,他证实此案“正在加大力度执行当中。”当记者问及法院是否可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马志远称,“可以下,也要通过领导啊。”他表示,此案执行正在协调当中。

“房子都没了,还执行什么?”逯会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现在都是这个说法。

【责任编辑:董雄波】
    相关阅读: